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4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8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寶生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羅照斌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訴訟代理人 張享琦
林佳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45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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