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1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吳淑琴吳宜芳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秀水鄉馬鳴段60之4地號聲請拍賣之權利範圍?(全部或4分之1)。如有誤載,並提出正確之附表。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