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政淳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政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趙政淳因毒品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894號刑事判決,及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