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738號聲請人 何樹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文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11紙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各為何?(票據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到期日視為未載,票據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應以提示日起算)。
㈡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是否聲請?所載發票日尚未屆至,票據債務尚未發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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