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之1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始終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債務人目前並無固定收入,已據其所自承,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依法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琴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