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5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被告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江怡萱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5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被告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