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513號聲請人 許清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沐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確認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