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76號聲請人 李宜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姓名、受款人、發票日期及付款人)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敘明遺失票據經過,並就付款銀行業已受理提示一事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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