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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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告 江青憲 被告 江彩華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江彩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聲明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