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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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勞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勞訴字第57號原告 李茂盛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林慶雲 律師查原告與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91,500元,業據原告繳納裁判費8,700元在案,嗣原告於100年11月14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861,000元,則第一審裁判費應為9,470元,故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