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178號聲請人 龔恒菁 相對人 鍾鵬俊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龔恒菁於離婚事件中附帶請求損害賠償,無資力支出有關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影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1份以為釋明。查本件聲請人於離婚事件中附帶請求相對人給付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應徵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50,5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並無財產,民國97年至99年所得分別僅395,
242元、109,685元、204,199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一節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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