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59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庭暐 、 吳柏宏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又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應屬無效,是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359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新臺幣)││├──┼──────┼─────┼──────┤│001│未載│200,000元│10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