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宗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蔡宗學之證明資料影本(如:
存證信函、回執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