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他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他字第4號原告 成君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勞工保險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9日以103年度救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爰裁定如主文。
(下略)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合計2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