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83號上訴人 楊日緹 即被告上訴人與 戴如瑩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6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