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1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木清 債務人 許淑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冠宇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