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莊立吉 債務人明群貨運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邱文清 債務人 周麗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461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8%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90,509元,及自10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03,418元,及自民國105年
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
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149,689元,及自105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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