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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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陳淑儀
陳淑貞 陳斌 鍾大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鳳文 原告茂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綉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黑赤虫重工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柒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