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9號原告 宋偉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佳頻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之意旨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為何(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如係請求給付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應表明具體之金額;如係請求給付被告為一定行為,應表明具體之行為)。
(三)說明原告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原告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