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21號原告 林宇德 被告 劉品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新北市新店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實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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