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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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捌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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