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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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保險小字第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捌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