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35號被告乙○○
樓之2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丙○○
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850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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