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請人 林和平 相對人 商登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商登科於民國99年1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9年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94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自99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另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惟該部分並未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故此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7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 荖藤 ││605-1│田│1320│3分之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