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建華 債務人 鄧怡璇 債務人A01(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法定代理人歐陽○○(姓名、年籍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臺幣陸萬零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