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高嘉妤 被告 林秉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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