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4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之戶籍地址為台南縣下營鄉西連村6鄰西寮13號之1,固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稽,並本件被告出具現金保證時,已 陳明 其現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2樓之3,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惟遍觀全卷,聲請人僅分別對台南縣下營鄉6鄰西寮13號之1、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樓等2址為傳喚、拘提,並未就被告前揭陳明之址即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2樓之3為送達,自難認被告有經合法傳喚未到、拘提未著,顯已逃匿之情事。聲請人漏未依法傳喚、拘提被告陳報之上開居址,致被告無從到署執行,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容有未合,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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