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妤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110年度簡字第41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96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