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12號聲請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佳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裁判費。
二、本件經核聲請狀附表所載之提示日為民國110年1月30日,惟聲請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票載到期日為110年2月14日,聲請人顯無從於到期日前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故請 陳明 本件聲請之正確提示日(是否如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屆期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