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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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即債務人雨安時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雨安時尚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110年1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5499100號函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雨安時尚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顏璵為清算人,是應以顏璵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00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