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6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維彬 、 許武雄 、 許維全 及 許維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
9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