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雪華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19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張雪華於民國105年4月16日0時50分許,因認由 蘇豐志 經營,位於屏東縣○○市○○路○○號「人仁動物醫院」內,狗叫聲太大致其全家無法入睡,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遂持藍色塑膠棒1支,敲擊上開動物醫院之紗門鐵支架,致紗門內紗布自左邊破損滑落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上開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惟依同法第
357條之規定,上開毀損案件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105年11月3日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毀損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所提之為聲請准予撤回告訴事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