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8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384號111年度附民字第44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741號111年度附民字第743號111年度附民字第744號原告 林芷伊
蔡瑋芩 曹紫婕 陳宗祺 吳俊德 張映蓉 温仕寶 被告 王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翁健剛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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