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科元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14日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