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50號原告 廖家盛 (原名: 廖文濬 )被告 翁晉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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