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594號聲請人 朱增强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詹朱玫瑛朱育嫻簡朱晚翠朱翠連 、朱翠淋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對於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訴訟費用,此時聲請人於該裁定確定後,始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最高法院87年度簡抗字第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96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96號訴訟事件前已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77號裁定在案,是聲請人就同一訴訟事件再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即屬重複聲請。又聲請人另提出之費用單據均非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96號所支出,上開金額亦非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王佳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