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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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黃煥珠
賴意晴 賴明霞 謝其堯 潘仁炎 謝玉蘭 賴淑珍 林杰泙 謝紹鈞 張維滬 被告苗栗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2,826元【計算式:2,008,042+1,066,621+1,428,488+1,285,883+1,121,
102+1,115,135+1,044,779+745,315+444,426+663,03
5=10,922,8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