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德莉淇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瑜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宗勳 、 楊仕華 、 翁美玉 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未一併表明上訴聲明(非上訴理由,而係指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8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527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