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8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但書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並未於書狀載明被告之姓名及住所,而僅記載「被繼承人 江天白 之六女」,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按被告人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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