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00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告 蔡竣名 (原名 蔡達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及附表編號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以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參拾元,就本判決主文第二項以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前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申辦
信用卡,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若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未繳清該期全部信用卡帳款時,即表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並按實際撥付消費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19.71按日計算付循環利息。詎被告自民國95年7月11日起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1,530元及其中29,559元自95年7月12日起至104年9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逾期手續費(違約金)未清償(違約金之部分經原告捨棄請求)。
㈡被告前向慶豐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18萬元,
前3個月按百分之3固定計息,期滿後按放款基準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8.745為百分之13.224計付利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未超過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
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依借款約定事項第9條規定,即尚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95年4月17日即未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本金158,439元,及自9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224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慶豐銀行將上開債權讓予被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仍置
之不理,爰依民法第474條、第477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對原告主張我有欠這些錢的部分沒有爭執,但目前還不出來,希望以9萬元或10萬元分兩年償還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慶豐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原本、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客戶應繳金額查詢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原本、貸款契約影本、慶豐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影本、慶豐商業銀行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原本、債權本金餘額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被告辯稱無法一次償還欠款,希望原告縮減金額並分期清償等情,非能據以拒絕履行義務之抗辯事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108年度基簡字第1009號│├──┬─────┬──────────┬──────────┤│編號│計息本金│逾期利息計算(民國)│違約金計算│││(新臺幣)││(民國)│├──┼─────┼──────────┼──────────┤│⒈│29,559元│自95年7月12日起至104│無││││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⒉│158,439元│自95年4月23日起至清│自95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24%│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計算。│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