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郭胜帷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被告 郭屈秀美
郭建宏 郭哉霞
郭怡君
郭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2,69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9,034平方公尺×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0元/平方公尺×持分14/24=2,442,6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另原告姓名與其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姓名不同,若有更名,請補提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