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簡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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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交簡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107年度原交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婷微
許惠珍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7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四列「934-DHF」更正為「937-DHF」。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四列「934-DHF」,經核對車籍資料,係「937-DHF」之誤繕,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偵卷第23頁),核屬顯然錯誤, 爰依 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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