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趙美華 黃杉睿 被告 陳漢明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 律師被告 余慧銖
傅建森 上一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傅靜夙 被告 林嘉茵
潘永銘 許惠貞 被告天成醫院法定代理人 徐萬興 被告天成醫療社團法人 天晟 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世惟 上二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被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呂克桓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漢明等人涉有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犯罪,前經本院刑事庭以100年度易字第3393號及第3977號審理後,分別判處被告陳漢明等人罪刑在案;然因被告陳漢明等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33號案件審理中,迄未審結,且其中被告許惠貞及余慧銖等人先後於上開刑事二審訴訟程序及本院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調查同一之相關證據,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9月10日發函為該等證據之調查,然尚未見相關單位回覆,是本院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33號為上開相關證據之調查及審結情形,顯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刑事案件固迄未終結,然業經發函送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為相關鑑定事項,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1月13日104中分文刑夕102上易663字第431號函存卷可稽,是本院當已可逕予併送鑑定而以相關鑑定結果作為本件裁判之認定依據,是爰依職權將上開原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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