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540號債權人劉繼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睿工程有限公司、李志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540號債權人劉繼華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睿工程有限公司、李志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