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2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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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2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號上訴人 焦鳳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原判決係以上訴人焦鳳岐不服第一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所提起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上訴人對之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第三審上訴是否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於形式審查之範圍,而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泛稱:上訴人已徹底悔悟,且有正當工作,又有母親及二位年幼小孩需要扶養,請改處易科罰金,讓上訴人有自新改過機會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具備首揭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定形式要件,其此部分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本件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判決係以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維持第一審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前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法官蔡名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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