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上所蓋之偽造之居留期限之章戳,核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之偽造準公文書或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2條之偽造準特種文書,並非係偽造之私人印章之印文或偽造之公家機關之公印之印文,更非偽造之署押,是本件之上開偽造章戳核與刑法第219條無涉。綜此,本件無從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而應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