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黃淑美 被告 莊淑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987號(原案號:111訴字第6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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