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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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維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維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羅維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12日│105年2月7日│105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463號│第6107、7462號│第6107、746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620號│105年度中簡字第741號│105年度中簡字第741號││實│││(聲請書附表誤載為740│(聲請書附表誤載為740││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15日│105年4月27日│105年4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620號│105年度中簡字741號│105年度中簡字第7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18日│105年7月13日│105年7月13日│└─┴──────┴───────────┴──────────┴───────────┘┌────────┬───────────┬──────────┬───────────┐│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酒駕)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第24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920││││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920││││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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