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家樑選任辯護人邱錦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51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3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家樑選任辯護人邱錦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51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