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2號
原   告  賴奕豪
上列原告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20)
  。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三、請確認撤銷之執行事件案號為本院109年度行執助字第27號
  ,還是109年度行執字第67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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