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72號
原 告 賴奕豪
上列原告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3,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20)
。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1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三、請確認撤銷之執行事件案號為本院109年度行執助字第27號
,還是109年度行執字第67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