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第三人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五年度士簡字第七五一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士簡字第751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中被告即相對人陳瑞明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之
一,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瑞明之債權人,且已聲請強制執行
而執行未果,業據提出債權憑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5年度士簡字第7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查核結果
,堪認聲請人為本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蘇彥宇